石油化工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標準(2022版)

石油化工工程監理專業資質標準

石油化工工程監理專業資質分為甲級、乙級。

7.1甲級資質標準

7.1.1企業資信能力

(1)凈資產1000萬元以上。

(2)近3年每年上繳工程監理增值稅100萬元以上。

7.1.2企業主要人員

(1)技術負責人具有石油化工工程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,且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監理工作的經歷。

(2)石油化工工程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6人以上。

7.1.3企業工程業績

近5年完成下列2類中的1類工程的監理,工程質量合格。

(1)工程投資額1億元以上的中型石油化工工程監理3項;

(2)工程投資額3500萬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體裝置(可含附屬設施)檢維修工程3項。

7.2乙級資質標準

7.2.1企業資信能力

凈資產300萬元以上。

7.2.2企業主要人員

(1)技術負責人具有石油化工工程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,且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監理工作的經歷。

(2)石油化工工程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3人以上。

7.2.3企業人員業績

近10年,技術負責人作為總監理工程師主持完成過下列2項工程監理,工程質量合格。

(1)工程投資額3000萬元以上的石油化工工程;

(2)工程投資額2500萬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體裝置(可含附屬設施)檢維修工程。

7.3承包工程范圍

7.3.1甲級資質

可承擔各類型石油化工工程的監理。

7.3.2乙級資質

可承擔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監理。

注:

1.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氣田地面、油氣儲運(管道、儲庫等)、石油化工、化工、煤化工等主體工程,配套工程及生產輔助附屬工程。

2.石油化工工程大、中型項目劃分標準:

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:

(1)30萬噸/年以上生產能力的油(氣)田主體及配套建設工程;

(2)50萬立方米/日以上的氣體處理工程;

(3)300萬噸/年以上原油、成品油,80億立方米/年以上輸氣等管道輸送工程及配套建設工程;

(4)單罐10萬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30萬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儲庫,單罐2萬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8萬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庫,單罐5000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1.5萬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氣儲庫,單罐400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2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氣及輕烴儲庫,單罐3萬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12萬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氣儲庫,單罐5億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儲氣庫,以及以上儲庫的配套建設工程;

(5)800萬噸/年以上的煉油工程,或者與其配套的常減壓、脫硫、催化、重整、制氫、加氫、氣分、焦化等生產裝置和相關公用工程、輔助設施;

(6)60萬噸/年以上的乙烯工程,或者與其配套的對二甲苯(PX)、甲醇、精對苯二甲酸(PTA)、丁二烯、己內酰胺、乙二醇、苯乙烯、醋酸、醋酸乙烯、環氧乙烷/乙二醇(EO/EG)、丁辛醇、聚酯、聚乙烯、聚丙烯、ABS等生產裝置和相關公用工程、輔助設施;

(7)30萬噸/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
(8)24萬噸/年以上磷銨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
(9)32萬噸/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
(10)50萬噸/年以上純堿工程、10萬噸/年以上燒堿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
(11)4萬噸/年以上合成橡膠、合成樹脂及塑料和化纖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
(12)項目投資額6億元以上的有機原料、染料、中間體、農藥、助劑、試劑等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
(13)30萬套/年以上的輪胎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
(14)10億標立方米/年以上煤氣化、20億立方米/年以上煤制天然氣、60萬噸/年以上煤制甲醇、100萬噸/年以上煤制油、20萬噸/年以上煤基烯烴等煤化工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。

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: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規模以下的下列工程:

(1)10萬噸/年以上生產能力的油(氣)田主體配套建設工程;

(2)20萬立方米/日以上氣體處理工程;

(3)100萬噸/年以上原油、成品油,20億立方米/年及以上輸氣等管道輸送工程及配套建設工程;

(4)單罐5萬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儲庫,單罐5000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3萬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庫,單罐2000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1萬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氣儲庫,單罐200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1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氣及輕烴儲庫,單罐2萬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6萬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氣儲庫,單罐1億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儲氣庫,以及以上儲庫的配套建設工程;

(5)500萬噸/年以上的煉油工程,或者與其配套的常減壓、脫硫、催化、重整、制氫、加氫、氣分、焦化等生產裝置和相關公用工程、輔助設施;

(6)30萬噸/年以上的乙烯工程,或者與其配套的對二甲苯(PX)、甲醇、精對苯二甲酸(PTA)、丁二烯、己內酰胺、乙二醇、苯乙烯、醋酸、醋酸乙烯、環氧乙烷/乙二醇(EO/EG)、丁辛醇、聚酯、聚乙烯、聚丙烯、ABS等生產裝置和相關公用工程、輔助設施;

(7)15萬噸/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
(8)12萬噸/年以上磷銨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
(9)16萬噸/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
(10)30萬噸/年以上純堿工程、5萬噸/年以上燒堿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
(11)2萬噸/年以上合成橡膠、合成樹脂及塑料和化纖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
(12)項目投資額2億元以上的有機原料、染料、中間體、農藥、助劑、試劑等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
(13)20萬套/年以上的輪胎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
(14)4億標立方米/年以上煤氣化、5億立方米/年以上煤制天然氣、20萬噸/年以上煤制甲醇、16萬噸/年以上煤制油、10萬噸/年以上煤基烯烴等煤化工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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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名稱:石油化工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標準(2022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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