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(2022新版)

9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

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甲級、乙級。

9.1 甲級資質標準

9.1.1 企業資信能力

(1)凈資產 1 億元以上;

(2)近 3 年上繳建筑業增值稅平均在 800 萬元以上。

9.1.2 企業主要人員

(1)具有機電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 10 人以上;

(2)技術負責人具有 10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,且為機電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;主持完成過 1 項以上本類別工程業績。

9.1.3 企業工程業績

近 5 年承擔過下列 2 類中的 1 類以上工程的施工,工程質量合格。

(1)單項合同額 1 億元以上的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3 項;

(2)單項合同額 3500 萬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體裝置(可含附屬設施)檢維修工程 3 項。

9.2 乙級資質標準

9.2.1 企業資信能力

凈資產 1000 萬元以上。

9.2.2 企業主要人員

(1)具有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 5 人以上;

(2)技術負責人具有 5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,且為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;主持完成過 1 項以上本類別工程業績。

9.3 承包工程范圍

9.3.1 甲級資質

可承擔各類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和檢維修。

9.3.2 乙級資質

可承擔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,各類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檢維修。

注:

1.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氣田地面、油氣儲運(管道、儲庫等)、石油化工、化工、煤化工等主體工程,配套工程及生產輔助附屬工程。

2.石油化工工程大、中型項目劃分標準:

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:

(1)30 萬噸/年以上生產能力的油(氣)田主體配套建設工程;

(2)50 萬立方米/日以上的氣體處理工程;

(3)300 萬噸/年以上原油、成品油,80 億立方米/年以上輸氣等管道輸送工程及配套建設工程;

(4)單罐 10 萬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 30 萬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儲庫,單罐2萬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 8 萬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庫,單罐5000 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 1.5 萬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氣儲庫,單罐 400 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2000 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氣及輕烴儲庫,單罐 3 萬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12 萬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氣儲庫,單罐 5 億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儲氣庫,以及以上儲庫的配套建設工程;

(5)800 萬噸/年以上的煉油工程,或者與其配套的常減壓、脫硫、催化、重整、制氫、加氫、氣分、焦化等生產裝置和相關公用工程、輔助設施;

(6)60 萬噸/年以上的乙烯工程,或者與其配套的對二甲苯(PX)、甲醇、精對苯二甲酸(PTA)、丁二烯、己內酰胺、乙二醇、苯乙烯、醋酸、醋酸乙烯、環氧乙烷/乙二醇(EO/EG)、丁辛醇、聚酯、聚乙烯、聚丙烯、ABS 等生產裝置和相關公用工程、輔助設施;

(7)30 萬噸/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
(8)24 萬噸/年以上磷銨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
(9)32 萬噸/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
(10)50 萬噸/年以上純堿工程、10 萬噸/年以上燒堿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
(11)4 萬噸/年以上合成橡膠、合成樹脂及塑料和化纖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
(12)項目投資額 6 億元以上的有機原料、染料、中間體、農藥、助劑、試劑等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
(13)30 萬套/年以上的輪胎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
(14)10 億標立方米/年以上煤氣化、20 億立方米/年以上煤制天然氣、60萬噸/年以上煤制甲醇、100 萬噸/年以上煤制油、20 萬噸/年以上煤基烯烴等煤化工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。

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規模以下的下列工程:

(1)10 萬噸/年以上生產能力的油(氣)田主體配套建設工程;

(2)20 萬立方米/日以上氣體處理工程;

(3)100 萬噸/年以上原油、成品油,20 億立方米/年以上輸氣等管道輸送工程及配套建設工程;

(4)單罐 5 萬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 10 萬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儲庫,單罐5000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 3 萬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庫,單罐2000 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 1 萬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氣儲庫,單罐 200 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1000 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氣及輕烴儲庫,單罐 2 萬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6 萬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氣儲庫,單罐 1 億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儲氣庫,以及以上儲庫的配套建設工程;

(5)500 萬噸/年以上的煉油工程,或者與其配套的常減壓、脫硫、催化、重整、制氫、加氫、氣分、焦化等生產裝置和相關公用工程、輔助設施;

(6)30 萬噸/年以上的乙烯工程,或者與其配套的對二甲苯(PX)、甲醇、精對苯二甲酸(PTA)、丁二烯、己內酰胺、乙二醇、苯乙烯、醋酸、醋酸乙烯、環氧乙烷/乙二醇(EO/EG)、丁辛醇、聚酯、聚乙烯、聚丙烯、ABS 等生產裝置和相關公用工程、輔助設施;

(7)15 萬噸/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
(8)12 萬噸/年以上磷銨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
(9)16 萬噸/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
(10)30 萬噸/年以上純堿工程、5 萬噸/年以上燒堿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
(11)2 萬噸/年以上合成橡膠、合成樹脂及塑料和化纖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
(12)項目投資額 2 億元以上的有機原料、染料、中間體、農藥、助劑、試劑等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
(13)20 萬套/年以上的輪胎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
(14)4 億標立方米/年以上煤氣化、5 億立方米/年以上煤制天然氣、20萬噸/年以上煤制甲醇、16 萬噸/年以上煤制油、10 萬噸/年以上煤基烯烴等煤化工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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